奖励章程

▶当前位置: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和引导广大师生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快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由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发起主办,经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社证字第0164号),于2007年正式设立“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通过奖励机制表彰在“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简称NOC大赛)”和“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简称EOC活动)”中青少年学生完成的具有创新意义和一定科技含量的符合全国规范的科技作品,以及相关的科技与教育工作者,是NOC大赛、EOC活动的最高奖项。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二条  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设立“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社长提名,经社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每届委员任期3年。

奖励工作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组成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励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和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的地方初评、全国终评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提名和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教师创新实践活动中完成具有创新意义、一定科技含量、符合全国规范科技作品的教师。

第四条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维护“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的严肃性和荣誉性,不断提升其权威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及评价要求,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设立日常管理办事机构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业务指导和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工作委员会管理,负责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金来源

奖励办公室的管理运营经费来源包括:

(一)杂志社捐资;

(二)接受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的组织和个人捐助;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八条  应遵守的法律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的各项管理工作和资金运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

第三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范围

第九条  奖项设置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奖励自然人,不设等级。

第十条  奖励范围

NOC大赛中完成具有创新意义、一定科技含量、符合全国规范科技作品的青少年。

NOC大赛中指导青少年获得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发表过教育信息化相关论文、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教育工作者。

NOC大赛中提供智能科技普及教育产品研发与技术支持、发表过教育信息化相关论文、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科技工作者。

第四章 评 奖

第十一条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每年评奖一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评奖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5至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社长担任。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从事智能科技研究、教育、管理和应用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评奖委员会;

(二)审定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的评奖结果;

(三)为完善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的评奖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评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地方初评指导和全国终评等具体工作;

(二)向工作委员会报告评奖结果;

(三)对完善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励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奖工作及有关活动,且活跃在科研工作一线;

(二)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熟悉人工智能领域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评奖中的关键环节派员监督;

(二)审议奖励办公室关于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地方初评、全国终评和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工作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四)对在评奖活动中违反《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励章程》、《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评奖工作纪律》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取消参加评奖活动或获奖资格等处理;

(五)监督评奖专家信誉,审议评奖专家评价;

(六)对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承办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是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不参与具体评奖工作。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遴选并推荐一定数额的专业方向领域专家给工作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审定组成评奖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奖过程中,评奖委员会委员和奖励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评奖专家名单。如擅自泄露评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违纪责任。

第二十条  评奖程序

地方相关教育管理部门、合法社团等机构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授权成为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地方组织推荐单位,负责本地申报、初评等具体工作。

地方组织推荐单位应建立规范机制,在评奖委员会的指导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完成初评、公示与推荐等工作。

奖励办公室在每年度地方组织推荐工作截止日期后,对“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同意参评与授奖声明”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须在规定日期前补齐材料,方可参加本年度的全国终评。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全国终评规则、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评奖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在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官网和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官网发布评奖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官网(www.nocedu.com)获奖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为异议期,无异议自动视为获奖结果。

(二)若有异议,需要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不予评奖对象:

(一)参评期间已经去世的自然人;

(二)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且重复申报的自然人;

(三)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且重复申报的自然人;

(四)获得过其他社会力量科技奖励且重复申报的自然人。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三条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评奖结果将以奖励通报方式告知地方组织推荐单位。

第二十四条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每年举行一次颁奖典礼暨中国人工智能教育创新峰会,邀请颁奖嘉宾、获奖者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推荐、评奖、授予奖项,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由奖励办公室报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记入不良信誉名单。

第二十七条  评奖专家违反学术道德或评奖工作纪律,由奖励办公室报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暂停或取消其评奖专家资格,记入不良信誉名单。

第二十八条  地方组织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由奖励办公室报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组织推荐资格,记入不良信誉名单。

第二十九条  评奖组织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由奖励办公室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对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运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载体,做好评奖、授奖过程的舆论宣传,扩大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的品牌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面向地方组织推荐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组织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公示后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奖励章程由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奖励章程经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